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警察抓逃犯也犯法?
徐爱国

  警察要逮住一个逃窜到你家里的歹徒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破门而入,就会侵犯你的财产权;
  如果不破门而入就会放纵罪犯。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市警察局得到消息,说是有两个犯罪嫌疑人将在该市东北角某地出售毒品。
  晚上6点30分,警察到达该地点,不久犯罪嫌疑人出现。当警察准备出击时,犯罪嫌疑人发现了警察。嫌疑人驱车逃逸,警察穷追不舍。最后,嫌疑人弃车分头逃窜,其中一个嫌疑人逃到了乔治的家里。乔治的孙女和她的男朋友跑出房子,并报了警。警察立即包围了乔治的房子,同时呼叫请求支援。
  当晚7点,警察局紧急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在双方僵持阶段,警察一直用高音喇叭和电话与该嫌疑人取得联系。但是,直到晚上10点,警察仍然没有得到嫌疑人任何回应。这时,警察开始按照通常的工作程序采取下一步行动。首先,警察向房子里投放催泪弹,想把嫌疑人逼出房子,警察投掷的催泪弹,几乎损坏了房屋的所有窗户。其次,警察向房子里投掷震动型手弹,企图迷惑嫌疑人。最终,警察冲进房间将正准备从窗户爬出的嫌疑人抓获。
  催泪弹和震动手弹使乔治的房屋造成严重的损坏。
  乔治对警察局的上级明市市政府提起不法侵害的诉讼,其法律依据是明尼苏达州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的合理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因为公共利益而被征用、损害或者毁损。而市政府认为,警察的行动是一种实施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为。
  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败诉,原告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其主要的依据是1966年佐治亚州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在这个判例中,警察局为了找到一个被害人的尸体而抽干了一个池塘里的水,因为警察的行为是警察权力的合理运用,按照佐治亚的宪法无需给池塘的主人任何补偿。
  原告上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汤姆加诺维奇首先分析了明尼苏达州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认为该条的目的就是防止私有财产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避免由个人来承担应该由全体大众承担的公共损失。他说,本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那就是警察在处理危险犯罪的过程中,向原告房子里投放了催泪弹和震动弹,毁坏了原告的财产。市政府要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宪法该条宗旨的要求。
  法官明确表示,我们不能够让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公共权力的运用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因为这将会损害我们法律制度内在的正义原则。
  最后的结论是:市政府应该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